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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凌晨,警方在觀塘繞道攔截非法賽車,竟罔顧人命,一輛警方衝鋒車在觀塘繞道截停5輛平民車輛組成路障,企圖阻欄那些違法車輛,結果引發那些非法賽車車輛衝擊路障車禍事件,引致8車相撞,幸好那些被截停車輛司機並無受傷。

大狀A看擺有關新聞,在電話中不禁罵道:「有冇搞錯!班差人拎市民做沙包,好彩今次冇人死傷,只要有一個無辜司機受傷,班差人過意得去咩?叫你地除暴安良,你地就推班無辜市民去做替死鬼,同你地擋車,班差人重有面要加人工?」

查香港法例第232章《警察條例》SECT 10,警察職責,包括「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保護公眾財產免受損失或損害」,可是今天香港警察,把平民車輛當作沙包,那些無辜司機仍留在車內,無視司機人身安全,要他們阻擋飛車黨?那一刻,那些警察,有沒有想過留在車內司機的人身安全,是否做到《警察條例》中,要求警察「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的要求?把平民生命拿來作沙包,為他們擋著那些亡民之徒,自己,卻躲在市民背後,那,又是怎樣道理?拿市民生命做擋箭牌?恐怕全世界警察,也沒有如此「別出心裁」反罪惡手段!竟拿市民生命來打擊罪惡!

看《明報》引述警方發言人表示,「當時在上址執行反非法賽車行動的單位,是為了防止有更嚴重的車禍發生而阻止非法賽車的進行,但處方會深入調查及檢討整個行動,研究是否需改善。」那算甚麼回應?連一個道歉、認錯也沒有,「研究是否需改善」?怎樣改善?下次截停更多市民車輛,等那些飛車黨衝不過去嗎?拿市民生命開玩笑,那就是香港特區警察職責嗎?

p.s. 看特區警員誓詞

「本人某某謹向全能之主發誓謹以至誠作出宣言,本人會竭誠依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效力為警務人員,遵從支持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及忠誠努力的態度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並且毫不懷疑地服從上級長官的一切合法命令。」

當中,沒有一句提及對市民生命重視和效忠,拿市民生命當「沙包」,又豈非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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