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browsing the daily archive for 二月 16th, 2008.
鍾亦天昨天釋放了。我不想說那是網民勝利、還是法律的挫敗,因為按目前法例,不論上載淫褻還是不雅照片,也有可能觸犯法例,若鍾亦天上載不雅照,他未有加上警告十八歲以下人士不能觀看字句,他其實也犯法,當然,罪名會輕得多,今次他所以撤消控罪,只因警方不先將他上載照片送檢,先行告他更嚴重的發放淫褻物品罪,到今天發覺他發佈的照片,評級只屬不雅,原有罪名,根本告不入,除了撤銷控罪,律政司、警方,可以有其他選擇嗎?
明顯,警方在今次檢控鍾亦天中,犯了檢控疏忽,可是昨天助理警務處長(刑事)黃福全在記者會上仍堅持,警方是有足夠證據下拘捕及檢控鍾亦天,堅持警方有法可依,更不惜拉律政司、法庭落水,指他們也沒有反對警方檢控,更指鍾在警方警誡下,也承認那是淫褻照,更指警方私下也有接觸一些淫審員,也不明為何照片會是不雅,而非淫褻,所以警方今次處理事件,並沒有任何人犯錯。
看到黄福全的答案,不禁倒抽一口涼氣,香港警察,何時去到 如此剛愎自用的地步?若正如黄君所說,警方沒有錯,大可以繼續司法程序,為何要與律政司商討後,撤銷控罪?說穿了只怕一旦敗訴,成了案例,日後警方不能再用受法律質疑手段,對付網民上載色情照片,可是既然警方執法程序有問題,為何有不檢討?要賴律政司、賴被告自己也承認?若真的如此理直氣壯,何不要求淫審處覆檢?反正警方也說,有淫審員不明為何照片會評為不雅,覆檢可大有勝算,可以評為淫褻物品,為何又不申請覆檢?反而選擇撤銷控罪?
一切,可能只是警方「死雞撐飯蓋」的官話,根本他們連覆檢勝訴也沒有信心,撤銷控罪,已是唯一方法,可是他們又死要面子,死不肯承認警方因受壓力,要保住警方威信,所以要拿人出來「祭旗」,不惜用最重罪名檢控鍾亦天,到今天仍要堅持沒有犯錯,就算警方有法可依,可以先拉人、不評級,合法、代表合情、合理嗎?代表警方一貫的做事方法,合符程序公正嗎?今天證明了他們的檢控程序有問題,還是不肯認錯、不肯檢討,究竟香港是法治,還是警治?
當香港人對制定政策的官員,也要求他們對港問責的時候,對可以合法對平民使用武力、可以容許他們執法時,剝奪疑犯某些人權的警務人員,他們對香港人,不是要有更大的問責嗎?他們較一般官員,不是要有更大透明度、更加小心使用手中人民給與的權力嗎?他們不是應該較其他問責官員,更謹慎使用手中權力?當發現有所偏差時,不是應該較其他官員,更快承認錯誤,加以糾正嗎?
當執法機關 錯而不認,堅持警權無錯,那距離警察國家,只是一步之遙。
除了警方死不認錯做法,令人不安及憂慮外,那裁判官郭偉健昨日判辭,也令人覺得某些法官質素,真的令人側目。昨天郭雖釋放鍾亦天 ,可是他在判辭中,仍不斷批評鍾的行為,根據公信力第一步說,郭指鍾「在網上討論區發放其他人的裸照,不只極其令人反感,更加是對他人尊嚴和私隱的踐踏」,又說鍾「不但傷害他們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更會影響他們的事業發展。他引述 曾經處理的一宗勒索案,案中被告人以公開女受害人的性交影片作為勒索,更揚言「若不依從就會比死更難受」,郭相信那可以形容案中受害人的感受,而無論照片 是淫褻還是不雅,感受亦應該沒有分別。」
好了 ,我只想說,每天在街上出售女性不雅色情照書刊較目之多,相信絕對是郭官所說「極其令人反感」之極限,更加是對那些女性「尊嚴和私隱的踐踏」,郭官是否認為,政府應禁絕那些色情書刊?還是他覺得,知名人士的尊嚴、較不知名人士尊嚴,更為有尊嚴?至於佢拿一宗勒索案例被告恐嚇說話,比擬今次案件,我也想問一問懂法律的人,兩宗案件性質完全不同,作為裁判官,可以如此引用嗎?還是郭官與警方一樣,想為佢上次判鍾亦天還柙八星期,找借口開脫?
不知李國能看到有郭官如此下屬,又有何感想呢?

最近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