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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擬似藝人裸照風波,隨著再沒有人上載新照片,應該告一段落,起碼,也令事件中各主角,過一個平靜的情人節。不過事件背後引出很多涉及執法、政策、道德等問題,並不會因事件告一段落而過去,討論還是會繼續,當然我最關心的,始終是「一哥」鄧竟成在今次事件中,那不顧法律,接一己之意任意解釋法律條文,為警方濫用權力執法找借口,以及警方檢控有關上載者時,有沒有堅守程序正確這個這個重要要求,因為這是保障平民百姓,不為執法機關,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自由的第一道防線。
可是看到鄧竟成昨天在鄉議局團拜中,回應外界批評他說「藏有裸照亦有可能屬犯法」言論,錯解條例,根據公信力第一報報道,他竟然還可以不當一回事,說那是觀點與角度問題,總之「都有人覺得我說得對」。作為一個警務處長,對自己說錯話,解錯法例,還要下屬事後為他澄清,他不但不覺有問題,還推說是「觀點與角度問題」,難道只要「都有人覺得我說得對」,就可以不理法律條文、不按正常程序,任由警方愛怎樣執法也行?香港社會有不同意見,例如市民上街遊行,一定有人不滿,認為不應批淮他們在鬧市遊行,按鄧處長邏輯,他又可以拿公安條例出來,以甚麽維持公眾秩序為理由,禁止遊行人士在鬧市上街,當有人批評他打壓集會自由,是否又可以說「都有人覺得我說得對」?究竟香港警方依據法例去執法,還是依據鄧竟成解釋的法例去執法?這又和國內那些地方上無法無天的公安土皇帝,打著「我即是法」牌子欺壓平民,心態上又有何分別?
當然,這巳非個人問題,警方執法也開始出現不顧程序正確的情況,好像他們檢控上載淫褻照片網民,卻是未評級,先拉人,還要一告就用上刑罰更重的發佈淫褻物品罪,現在公信力第一報把部份照片拿去淫審處評級,只有部份屬淫褻,其他如首張出現的照片,以及部份有女性性器官照片,只屬不雅,法例上只要有加警告字句,那是可以出版及上載的。
曾在警界服務的A說,以往警方做法,一發現有這些色情光碟、照片,通常會由他們決定告發佈「淫褻」還是「不雅」物品,未必一定送檢,問題在於以往他們告的多是賣老翻「三仔」、「四仔」非法色情光碟的人,不論告他們發佈「淫褻」還是「不雅」物品也好,被告又多屬黑社會安排的頂罪者,早已拿了「安家費」,罰款也有幕後主腦代交,所以甚少挑戰警方評級。可是今次事件關連甚廣,有人主動拿照片去評級,若首名上載者上載的,只是一張不雅照片,警方為何要用刑罰更重的發佈淫褻物品去控告那上載者?程序上先評級、再拉人是否不可行?究竟警方過去執法過程中,還有多少這類不顧程序正確的做事方式?小市民沒錢找金牙大狀,又不是個個懂法律,可以挑戰警方執法程序有問題,這樣執法,對小市民又是否公平?
當然,有些照片評為不雅,更大問題是,只要加上警告字句,在網上發放、甚至出版,理論上不算違法,除非有人已報警,指照片是被盜竊的賊贓,又或照片當事人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發佈,可是那些事件主角,拍照的逃去海外,被拍者又不承認自已是照片中的主角,到時,如何禁止這些照片再被人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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