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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其中一名主角,終於肯見傳媒了!那數分鐘的獨白,不設傳媒提問,也絕口不提那些照片,是真是假,那金句「好天真」、「好儍」,與祖國早前遭網民揶揄的「很黄、很暴力」名句可稱一時瑜亮,迅即成為香港網民訕笑的對像,不滿、批評那主角的言論,更充斥於香港、中國各論壇中。

昨天與A談到那主角的記者會,A說人家也公開交待了,為何還有人要咬著不放?為何有一些市民、網民,總是要針對那個別受害人?放人家一條生路,不可以嗎?


A
其實提出了一個很有趣的問題。為何今次某些事件主角,好像得不到公眾同情?民意為何並非一面倒支持他們?為何事件中某主角,曾經因遭傳媒偷拍,有大批婦女團體、宗教組織,特別是那明光社,前仆後繼聲討傳媒,今次事件,情節較上次,更加嚴重,為何今次他們又不招開記者招待會,力數傳媒如何有傷風化?


真正原因,或許要留待大學中研究傳媒生態,又或研究社會學的
學者,慢慢分析,可是從我的角度看,香港人、特別是那群網民,在今次事件中,為何不同情那些女主角,我想因為他們容不下偽善的人。


隨著資訊發達、互聯網的興起,所謂真相、所謂主流輿論,已非單由一個人、一班主流媒體可以主導了,網上討論區、論壇,每天也有過萬網民留覽、有以千計的發言,只要過去幾年,有經常到訪這些論壇,可以發現那些留言者,對香港社會中一些偽善言論與行為,無不作出攻擊,他們不介意真小人,只討厭偽君子,他們討厭一個完美、但虛假的世界,請願接受一個醜惡、但真實的現世。


昨天李怡在生果報那篇社論:《淫照風暴的最大教訓是揭露虛偽》,不少認識的人,看過後頗不以為然,
B說當年六四後,李怡曾到美、加出席民運研討會,那時不少留學美加學生,對李怡言論折服,想不到今天他會寫下這樣一篇文章,不但未有同情那些受害女星,反而批評她們虛偽。


B
的觀點,相信是代表了好一部份人的想法,但同樣地,李怡的觀點,我想也有不少人、包括不少網民、年青人認同,正如李怡在文章中引述一名網民說:「大家鄙視的不是你的放蕩,而是你的虛偽。」究竟那些藝人是否明白,今天已是21世紀了,不要再以上世紀心態,去面對今天的公眾、今天的社會,今天藝人濫交不是罪,有證有據下仍否認自己濫交,那才是罪過,自拍不是錯,可是當全世界也認為那是真照片,主角還是不肯承認、不肯交待,只用一句「好天真、好儍」回應了事,他們真的當香港人與他們一樣,也是「好天真、好儍」?難道一句年少無知、我那時真的犯了錯,希望其他年青人,不要重蹈覆轍,真的這麽難說出口?那些照片是私人事情,可是不幸外洩,那已是公眾事情了、對社會已做成影響,公開作一個交待、呼籲年青人要引以為戒,不要情到濃時,做一些日後可能傷害自己的事情,這,不是更有建設性?較「好天真、好儍」的回應,更有意思?


或許,那主角所想的,只是如何可以繼續保住他的形像,可以繼續用那形像去維持其演藝生涯,是否真實、是否虛偽,這,並不重要。


當然,虛偽的可不止是那個回應。一向以悍衛香港完美道德價值為己任的明光社,也搞了一個《還自己及別人一點尊嚴》
的座談會,討論今次風波,看他們的介紹:「針對網上裸照風波,坊間討論氣氛熱熾,不少青年、成年人更以儲齊相片為樂,相關女星的私隱或尊嚴有否被尊重?藝人的私生活市民縱然無權過問,但偶像對年青一輩一向具有影響力,以拍照、攝錄形式紀錄親密行為是否恰當?背後反映是一個怎麼樣的男女關係?而警方雷厲風行的拘捕行動亦引發一眾網友恐慌,在互聯網上載、轉載的又有何法律責任呢?」


看到他們網頁中,一篇由他們的項目主任(性文化)鄒賢程寫的文章,
《究竟我們的社會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內文說:「一些前衛分子把性權、人權、放縱情欲的思想、個人的“無道德”立場無限上綱,完全凌駕于一切傳統、道德、倫理關係之上。然後,把一切反對的聲音扣上歧視、打壓、欺凌弱勢社群的帽子。脅持著言論自由的盾牌作爲保護,卻用同一支矛去攻擊別人,壓殺別人言論自由的權利。

哀哉!難道萬物之靈的人類只是一團沒有親情、人情、倫理、道德的蛋白質?!」


明光社,是否應該先聲討那些「放縱情欲的思想」
的藝人,才去研究甚麼上載、轉載那些情慾照有沒有犯法?可是到今天,也未看到明光社像討伐中大學生報般,公開批評那些「放縱情欲的思想」 的藝人!


還有,周一看到信報應論,談及今次事件,文末說:「以這次網上淫煦為例,犯案者的控罪清晰明確,盜取網上的私產,跟現實上的偷竊罪並無分別,批評警方手法的人,不應該把針對的問題混淆。」文章以此說明,警方執法,沒有偏袒有錢人。不錯,今次事件肯定是「盜竊」罪,但問題是,誰被人盜竊了財產?男主角沒有承認那些照片是他的,還跑了去外國,女主角更沒有人認,警方收到的,只是「求助」個案,平民百姓,被人盜竊,會有怎樣待遇?很多年前試過家居被爆竊,還記得報案時,當值那警官一邊「落薄」,一邊說:「呢類案一日幾單,通常都查唔到,你真係想搵翻啲野,試下去附近二手鋪睇下有冇,有咪通知我地!」


有人報案,警方尚且如此,沒有事主報案的失竊案
,警方反而如此落力追查,真的是沒有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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