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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天搜查中環一間電腦店,相信是近日發放疑似藝人照片的源頭,並且再拘捕一名前店員。根據方向報報道, 「警方相信 今次藝人床照遭人上網的案件,主犯已被捕」。

若「事實」真是如此,我對那些無辜受牽連的人,感到慶興,事件,終於可以告一段落,他們終可放下心頭大石,不用再在恐懼中生活。

問題是,「主犯」 是否真的「落網」?不彷解讀報章的報道,你會發現,一切只是一些文字遊戲,究竟拘捕人士中,是否包括「真兇」,現在還言之尚早。

先看方向報報道,他說 「警方相信 今次藝人床照遭人上網的案件,主犯已被捕」,可是接著說,「警方消息指,根據法例以光碟傳閱淫褻照片已屬違法,現正徵詢律政司意見,不排 除稍後會對有關人士控以發布淫褻物品罪名,有關相片亦會交淫審處評級。」又說,「警方正調查除製光碟外,是否曾經互聯網發放」。文中沒有提交昨天拘捕的前僱員,有上載照片,也無法證實,照片除被人複製外,有沒有上傳,只說以光碟傳閱,已屬違法,並沒有說有關人士曾上傳照片,即是說所謂「源頭」,只是有人在該店鋪將那些照片以光碟備份,再傳閱給其他人,警方檢控發布淫褻物品,是指有人以光碟發布那些照片,而非指那些人是上載照片「真兇」,那只是照片外洩的「源頭」,並非照片上傳的「源頭」。

再看公信力第一報的報道,更加為這個分析,提供有力支持。公信力第一報說, 警方昨天搜查的電腦店,是「洩慾照第一現場」,而非「上載慾照第一現場」,公信力第一報說,警方昨天拘捕那店鋪前員工後,「雖不肯透露他是否導致娛樂圈人心惶惶的「奇拿」,但該男子落網後,探員即找到懷疑首先流出裸照的「第一現場」」,再次肯定,警方搜查的,只是流出照片「第一現場」,而非上載照片的「第一現場」,那即是說,連警方於現階段,也不敢肯定那前員工,就是上載照片的人,再次證明,警方只拘捕了流出照片的「源頭」,而非上載照片的「源頭」!

至於生果報報道就更加坦白,文中說「消息稱,警方暫未確定當中是否有人是該案元凶,但相信他們是接近淫照源頭的人士。」即是說,警方拘捕的,只是那班私下分享照片的人,無法肯定他們之中,包括今次上載照片的人,那麼,警方是否真的拘捕了「元兇」,還是在玩弄公關策略,令市民大眾、甚至受害人,以為他們真的己「拘捕」了「真兇」?

昨天與熟悉互聯網科技的A討論案件,他說警方拘捕的人,不會是真兇,首先照片在年多前已流出,究竟有多少人曾傳閱、複製了副本,恐怕那些最先私下抄錄的人也不知道,而且今次事件真兇,應是處心積慮,有計劃行事,就算警方拉到他,就算反轉他的電腦,也不會找到任何一張相關照片,只有並非真兇的人,才會仍保留照片在自己硬碟中,至於真兇可以如何保存那些照片?A說,「求其用一個公用電腦,係gmail開翻十個八個電郵戶口,將所有相、短片放係入面,一個戶口有兩激儲存,十個有成廿激,乜都夠放,gmail 有幾百萬、幾千萬個戶口,你班差佬查到咩?」

若A所言屬實,警方是否已拘捕「真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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