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想再糾纏在那些照片上了,因為已經談了多天,可是看到昨天法庭判那轉載的疑犯不准保釋,要還押監房八個星期,我不禁要問,法律之前,是否真的人人平等?
究竟發佈淫褻照片的罪名有多嚴重呢?問大狀A說,他說發佈淫褻照嚴重性,絕對較偷竊、行劫更低,每天也有不知多少本色情、非色情雜誌、報刊、印刷品,因為未有事先送給審淫處評級,觸犯有關條例,通常也是罰款了事,這樣長的扣押,他可從未見過!
大狀A可是老友,作不得準,不如看看其他第三者評論!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副主席、律師涂謹申說:「被告面對一項發佈淫褻物品罪,首度提訊要還柙八星期,實屬罕見,還柙期過長並不合理。涂謹申指出,若警方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證據不足,這樣會對被告不公平,控方理應將案申請押後兩星期,待下一次提訊時,再向法庭提出更有力的證據,同樣可反對被告保釋外出。涂謹申續稱,按目前的案情,被告並非干犯該類罪行最嚴重的一種。他指,倘若將裸照上網進行勒索,該類罪行要一個長的還柙期則無可厚非,因控方恐防被告會騷擾證人。」(引述自生果報)
昨天也和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狀湯家驊討論這個問題,連他也說今次用這麽重刑罰,他也感詫異,因為不淮保釋,除了打劫和殺人罪,法庭作這樣決定,連他也覺不尋常!
不尋常,又豈止如此!裁判官郭偉健在庭上說,「透過網上發放傷害性大,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可判監禁刑罰。 」(引述自生果報)所以駁回辯方保釋,我真的想問一問郭官,有關訴訟尚未正式開審,為何郭官以可監禁為理由,反對辯方保釋?雖知上次法庭判貼超連結淫照一案,也是罰款了事,郭官又怎可以「預知」疑犯有可能入獄,所以不准辯方保釋?未審先「預判」,這又豈非留給對方上訴的一個理由?
不禁又想起岳少的雷射槍案例,若每個人可以請胡漢清、清洪等金牙大狀做代表律師, 法律面前,才可以真的做到人人平等?

6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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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2, 2008 at 9:42 am
匿名
絕對同意, 無理由不給予保釋.
公投研究生
二月 2, 2008 at 12:00 pm
肆后
真不幸,我擔心的白色恐佈出現了,【CRHK 02/02 星期六 09:53】
“警方今日凌晨拘捕三男一女,涉嫌與疑似藝人裸照事件有關。警務處長鄧竟成表示,被捕人士藏有照片,但無將照片上載互聯網,但仍可能干犯藏有不雅物品以供發布”
比廿三條更可怕,不理三七廿一,拉,既然如此,請立即發出全球通輯令,拘捕陳冠希,因為他是最先一個擁有的人,鄧竟成。
二月 2, 2008 at 1:28 pm
匿名
竟然講到擁有有關照片都可能犯法, 已達到誤導市民的程度, 此風實不可長.
公投研究生
二月 3, 2008 at 1:24 am
av 港總裁
私人藏有色情物品也算犯罪?當警察成為道德判官,這是一個甚麼的世界!
二月 3, 2008 at 9:44 am
14K
一句 懷疑及有意圖 就可以令你下獄
一個拉屎政體當然有拉屎警察.
挫弱扶強, 挫貧扶貴.
1. 多名警察有證據喝醉酒撞車. — 決議無罪.
2. 多名有錢人有證據喝醉酒撞死人. — 決議無罪.
3. 多名有錢人有證據藏毒品. — 決議輕判.
4. 董建華有證據八萬五建屋計劃導致多人自殺. — 得到金章.
5. 董建華有證據沙士計劃導致二百九十九人去世. — 再得到金章.
擁有一張不雅照片已觸犯法律, 只要鄧處長懷疑你有意圖犯法你就可被控
一句 懷疑及有意圖 就可以令你下獄
二月 4, 2008 at 9:05 pm
大薯佬
其實不需看這些名人例子,早前有一名皇仁中七生非禮空姐,他請了所費不非的清大狀作代表律師,不知他有什麼法子,居然可以讓他先去清華大學上學,至到放寒假才回港上庭。嘿,這些例子實在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