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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想再糾纏在那些照片上了,因為已經談了多天,可是看到昨天法庭判那轉載的疑犯不准保釋,要還押監房八個星期,我不禁要問,法律之前,是否真的人人平等?
究竟發佈淫褻照片的罪名有多嚴重呢?問大狀A說,他說發佈淫褻照嚴重性,絕對較偷竊、行劫更低,每天也有不知多少本色情、非色情雜誌、報刊、印刷品,因為未有事先送給審淫處評級,觸犯有關條例,通常也是罰款了事,這樣長的扣押,他可從未見過!
大狀A可是老友,作不得準,不如看看其他第三者評論!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副主席、律師涂謹申說:「被告面對一項發佈淫褻物品罪,首度提訊要還柙八星期,實屬罕見,還柙期過長並不合理。涂謹申指出,若警方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證據不足,這樣會對被告不公平,控方理應將案申請押後兩星期,待下一次提訊時,再向法庭提出更有力的證據,同樣可反對被告保釋外出。涂謹申續稱,按目前的案情,被告並非干犯該類罪行最嚴重的一種。他指,倘若將裸照上網進行勒索,該類罪行要一個長的還柙期則無可厚非,因控方恐防被告會騷擾證人。」(引述自生果報)
昨天也和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狀湯家驊討論這個問題,連他也說今次用這麽重刑罰,他也感詫異,因為不淮保釋,除了打劫和殺人罪,法庭作這樣決定,連他也覺不尋常!
不尋常,又豈止如此!裁判官郭偉健在庭上說,「透過網上發放傷害性大,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可判監禁刑罰。 」(引述自生果報)所以駁回辯方保釋,我真的想問一問郭官,有關訴訟尚未正式開審,為何郭官以可監禁為理由,反對辯方保釋?雖知上次法庭判貼超連結淫照一案,也是罰款了事,郭官又怎可以「預知」疑犯有可能入獄,所以不准辯方保釋?未審先「預判」,這又豈非留給對方上訴的一個理由?
不禁又想起岳少的雷射槍案例,若每個人可以請胡漢清、清洪等金牙大狀做代表律師, 法律面前,才可以真的做到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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