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警方大張旗鼓,跑去住好D(G.O.D.)門市,查封那些印有「拾肆K」的T恤與名信片,聲稱那是因為觸犯社團條例,因「拾肆K」與香港某三合會名稱相似,所以一次過拉了售貨員、設計師、老闆。若不知內情,還以為住好D門市那是該三合會的香堂,警方破獲了一個三合會組織,所以大舉拘捕社團中,大破某為害香港治安的惡勢力!
可惜他們拉的,卻是一等良民,手無搏雞之力的良民。拉黑社會,不拉那些左青龍、右白虎的古惑仔,卻拉一些一等良民,哈,香港警察,我除了寫一個服字外,我真的無話可說!
或許道德之士、又或正如一些警方中人說,那些T恤會鼓催年青加入黑社會,以為加入黑社會是無傷大雅!似乎,又有道理呀!可是想了多天,真是如此嗎?一件T恤真的可以做成這樣大的影響?那麽《古惑仔》 系列電影又如何?杜琪峰的《黑社會》電影又如何呢?它可是康城影展參展電影呀!一部打正《黑社會》的電影,跑去外國參展,那對香港、青少年人的影響不是更壞嗎?拿香港《黑社會》到外國宣傳,那是否唱衰香港?以三合會為題材的《黑社會》,竟可以參加影展,那豈非將三合會浪漫化、正面化?
為何擺明寫三合會題材不會有事,搞一件與三合會名稱諧音的T恤又要拉要鎖?問某曾做過淫審員的A君說:「拿,若果冇真實黑社會名稱,通常冇事,政府隻眼隻眼閉,若然有真實三合會名稱,一定死硬!」原來,只要不用「真實」三合會名稱,就算如何美化、吹噓三合會,一樣無事,可是若用上真實三合會名稱,縱使只是諧音,一樣要死!
這,可是甚麽邏輯!
黑社會,不論中外,也是創作題材,英、美、日本、台灣、甚至今天中國大陸,也有以黑社會作為題材創作的電影,若以香港警方今次邏輯,豈非要全禁止這些電影在港播放?那不是教壞年青人?
創意,從來是無界限,不論是踩政治、還是道德界線,因為創意從來是由挑戰權威而來,若今次香港連這些T恤也容不下,要上網上線,香港,還怎可以叫創意之都?
當然,若道德主義者認為我錯,可以,請他們先禁絕香港所有以黑社會為題材的電影、文字、影像媒體,還有《蝙蝠俠之黑夜之神》 快來香港取景了,蝙蝠俠,可是一個執行私刑、反建制的角色,請禁止電影來港取景!還有,為何竹聯幫大老陳啟禮來港治病,香港警方完全沒有行動?要傳媒報道市民才知?與那些T恤,香港警方應先處理那一個問題?
今夜,拿來那合法在香港買到的 電腦遊戲GTAIII玩個不亦樂乎:遊戲中扮流氓,那,當作是無聲抗議!

6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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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5, 2007 at 3:21 pm
匿名
由始至終,我認為警方沒有法律依據採取拘捕行動。
社團條例的條文對於三合會物品的管制應是建基於被補者與三合會有聯繫(包括自稱為三合會成員),除非警方認為「住好啲」受到三合會委托造呢批衫,又或者「住好啲」其實是三合會分支,拘捕行動才有法可依, 有理可據。正正是這個原因,「勝和」肉檔、「14K」金等等才不會犯禁。
行動後公司主席公開道歉,自言深切反省,令人失望。主席不希望公司受到牽連、員工受到檢控,這點應予同情;可是自己的設計都捍衛不到的話,如何能夠捍衛自己的品牌!
話說回頭,每次涉及黃賭毒事件,各界必定祭起保護兒童的大旗,當學生是白痴的。事實上,家長根本不了解自己的孩子,也不願承認孩子知道的較他們更多。知與行之間是存在很大距離,家長要做的是讓孩子知(惡)而不行(當然,何謂惡也有商榷餘地),而不是禁室培育,逐步剶奪他們思考判斷能力。
唔知點解,越來越覺得香港社會正走著回頭路,言論禁區越來越多,打壓者氣燄越來越大。以往仍可安慰自己在香港講句唔啱聽的說話至起碼唔會死,可是隨著言論獵巫行動日漸升級,生活在這惴惴不安、動輒得咎的氣氛下,實在令我這類口多的人透不過氣來。如果十二月二日真係俾葉劉贏咗的話,我會更加懷疑這個地方是否有胸襟容納下一代愉快地成長,接好民主棒計劃或者要無限期擱置。
公投研究生
十一月 5, 2007 at 5:55 pm
av 港總裁
公投生請別衝動,香港未來就是靠你同你的下一代,你唔生,點對得住千千萬萬的同胞!
十一月 5, 2007 at 10:17 pm
Ysky
小弟對於這次事件
除了服
就是膠
十一月 6, 2007 at 2:53 am
28481k
正如 Daisann McLane 所示,「項莊舞劍,意在沛公」︰http://daisann.com/2007/11/03.aspx
明光社有此大勝,日後難免有恃無恐,進一步「淨化香港」。
方潤有另外觀點︰http://www.xanga.com/fongyun/624831985/about-triad-on-t-shirt.html
十一月 6, 2007 at 4:18 pm
Global Voices Online » Hong Kong: Illegal 14K Design
[...] called those who supported the police action hypocrites : [...]
十一月 7, 2007 at 12:04 pm
匿名
英國人最近選出十大最荒唐法例, 如在香港舉辦同類活動, 《社團條例》第20(2)條或可入十大,但《基本法》158條是我的必然首選。
公投研究生